消費者保護法9

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視為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者或服務之提供者,負本法第七條之製造者責任。

最新異動日期:2015-06-17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即進口商),在法律上被視為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者或服務之提供者,負本法第7條之製造者責任。立法用意在於:實際製造者多在境外、難以追究,故令輸入者承擔製造者責任,使消費者有本地之求償對象。適用對象限於輸入者,非泛指所有將商品或服務提供給消費者之企業經營者。

考試要點

1. 本條核心是「視為」:輸入商品或服務的企業經營者,法律上直接比照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者或服務之提供者。 2. 責任效果是「負本法第七條之製造者責任」,考題常考與第7條的連結。 3. 對象限於「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不是一般提供者,也不是消費者或非企業經營者。

常見陷阱

(1)不要把「視為」誤解成只是推定,本條是法律上擬制,不容舉反證推翻。(2)責任內容明確是負本法第7條之製造者責任,不要寫成其他條文的責任。(3)本條適用對象是「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進口商),非一般提供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單純之經銷商、零售商等,其責任另依第8條判斷(與設計生產製造者連帶負責,但已盡相當注意或縱加注意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免責),與本條之製造者責任程度不同,勿將二者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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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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