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11

經紀業設立之營業處所至少應置經紀人一人。但非常態營業處所,其所銷售總金額達新臺幣六億元以上,該處所至少應置專業經紀人一人。 營業處所經紀營業員數每逾二十名時,應增設經紀人一人。

最新異動日期:2021-01-27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這一條在規定經紀業每個營業處所要配置多少經紀人。一般營業處所至少要有1名經紀人;如果是非常態營業處所,而且銷售總金額達新臺幣6億元以上,則至少要有1名專業經紀人。另方面,營業處所內的經紀營業員每增加超過20名,就要再增設1名經紀人。

考試要點

1. 一般營業處所:至少置經紀人1人。 2. 非常態營業處所:符合「銷售總金額達新臺幣6億元以上」時,至少置專業經紀人1人。 3. 經紀營業員數「每逾20名」:應增設經紀人1人。 4. 考題常會混淆「經紀人」與「專業經紀人」的適用情形,關鍵在於是否屬非常態營業處所及是否達6億元門檻。

常見陷阱

容易把「每逾20名」看成「每滿20名」;條文用語是超過20名才要再增設1人。也要注意一般營業處所與非常態營業處所的配置要求不同,後者還有6億元的金額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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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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