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僅列出與考點相連的條文;點入單條可查其相關考點與歷屆試題。
- 第 4 條3 考點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一、不動產︰指土地、土地定著物或房屋及其可移轉之權利;房屋指成屋、預售屋及其可移轉之權利。 二、成屋︰指領有使用執照,或於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完成之建築物。 三、預售屋︰指領有建造…
- 第 5 條1 考點經營經紀業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其經營國外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者,應以公司型態組織依法辦理登記為限。 前項申請許可之事項及其應備文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經紀業分設營業…
- 第 8 條1 考點前條第三項營業保證金由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或代銷經紀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統一於指定之金融機構設置營業保證基金專戶儲存,並組成管理委員會負責保管;基金之孳息部分,得運用於健全不動產經紀制度。 前項基…
- 第 11 條1 考點經紀業設立之營業處所至少應置經紀人一人。但非常態營業處所,其所銷售總金額達新臺幣六億元以上,該處所至少應置專業經紀人一人。 營業處所經紀營業員數每逾二十名時,應增設經紀人一人。
- 第 12 條1 考點經紀業應於經紀人到職之日起十五日內,造具名冊報請所在地主管機關層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 第 13 條2 考點中華民國國民經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並依本條例領有不動產經紀人證書者,得充不動產經紀人。 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機構、團體舉辦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訓練合格或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並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
- 第 14 條1 考點經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者,應具備一年以上經紀營業員經驗,始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請領經紀人證書。 前項經紀營業員經驗,依下列情形之一認定: 一、取得經紀營業員資格並附有仲介或代銷業務所得扣繳資料證明…
- 第 15 條1 考點前條第一項經紀人證書有效期限為四年,期滿時,經紀人應檢附其於四年內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團體完成專業訓練三十個小時以上之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換證。 前項機構、團體應具備之資格、認可…
- 第 16 條1 考點經紀人員應專任一經紀業,並不得為自己或他經紀業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但經所屬經紀業同意為他經紀業執行業務者,不在此限。
- 第 17 條3 考點經紀業不得僱用未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從事仲介或代銷業務。
- 第 19 條1 考點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其經營仲介業務者,並應依實際成交價金或租金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報酬標準計收。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已收取之差價或其他報酬,應於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支付人。
- 第 21 條3 考點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 前項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並註明經紀業名稱。 廣告及銷售內容與事實不符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第 22 條3 考點不動產之買賣、互易、租賃或代理銷售,如委由經紀業仲介或代銷者,下列文件應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 一、不動產出租、出售委託契約書。 二、不動產承租、承購要約書。 三、定金收據。 四、不動產廣告稿。 五…
- 第 23 條2 考點經紀人員在執行業務過程中,應以不動產說明書向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解說。 前項說明書於提供解說前,應經委託人簽章。
- 第 24 條2 考點雙方當事人簽訂租賃或買賣契約書時,經紀人應將不動產說明書交付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並由相對人在不動產說明書上簽章。 前項不動產說明書視為租賃或買賣契約書之一部分。
- 第 26 條2 考點因可歸責於經紀業之事由不能履行委託契約,致委託人受損害時,由該經紀業負賠償責任。 經紀業因經紀人員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之故意或過失致交易當事人受損害者,該經紀業應與經紀人員負連帶賠償責任。 前二項受害人…
- 第 29 條3 考點經紀業違反本條例者,依下列規定處罰之: 一、違反第七條第六項、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
- 第 31 條2 考點經紀人員違反本條例者,依下列規定懲戒之: 一、違反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者,應予申誡。 二、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應予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之停止執行業務處分。 經紀人…
- 第 32 條2 考點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者,主管機關應禁止其營業,並處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為禁止營業處分後,仍繼續營…
- 第 38 條1 考點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不動產經紀人考試或參加營業員訓練。 前項領有及格證書或訓練合格並依第十三條第二項登錄及領有證明之外國人,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遵守中華民國一切法令,始得受僱於經紀業為經紀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