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14

經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者,應具備一年以上經紀營業員經驗,始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請領經紀人證書。 前項經紀營業員經驗,依下列情形之一認定: 一、取得經紀營業員資格並附有仲介或代銷業務所得扣繳資料證明者。 二、本條例施行前已實際從事仲介或代銷業務有所得扣繳資料證明者。 有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或第七款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經紀人員。已充任者,應撤銷或廢止其證書或證明。

最新異動日期:2021-01-27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考上不動產經紀人後,還不能立刻申請經紀人證書,還要有一年以上的經紀營業員經驗,才能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請領。這裡的經驗,限於條文列出的兩種情形:一種是已取得經紀營業員資格,且能提出仲介或代銷業務的所得扣繳資料;另一種是本條例施行前就已實際從事仲介或代銷業務,並能提出所得扣繳資料。若有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或第七款的情形,就不能擔任經紀人員;如果已經擔任,證書或證明就會被撤銷或廢止。

考試要點

1. 經紀人考試及格後,申請經紀人證書還要先具備「一年以上經紀營業員經驗」。2. 申請機關是直轄市或縣(市)政府。3. 條文明定可認定的經驗只有兩類:①取得經紀營業員資格並附仲介或代銷業務所得扣繳資料;②本條例施行前已實際從事仲介或代銷業務並有所得扣繳資料。4. 有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或第七款情形者,不得充任經紀人員;已充任者,會被撤銷或廢止證書或證明。

常見陷阱

容易把「考試及格」誤認為就可直接領證;本條還要求一年以上經紀營業員經驗。另要注意,條文認定經驗是有條件的,必須符合列舉的兩種情形,不能只主張曾經從事相關工作而無所得扣繳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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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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