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15

前條第一項經紀人證書有效期限為四年,期滿時,經紀人應檢附其於四年內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團體完成專業訓練三十個小時以上之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換證。 前項機構、團體應具備之資格、認可程序、訓練課程範圍及廢止認可條件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最新異動日期:2021-01-27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經紀人證書的有效期間是4年,到了期滿時,經紀人不能直接繼續用原證書,必須提出在這4年內完成的專業訓練證明。這個訓練要是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的機構或團體完成,而且時數要達30小時以上,之後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換證。至於哪些機構團體可以認可、怎麼申請認可、課程範圍以及什麼情況會撤銷認可,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外訂辦法。

考試要點

1. 經紀人證書有效期限:4年。2. 期滿換證條件:4年內完成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團體專業訓練30小時以上。3. 換證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4. 有關認可機構資格、認可程序、訓練課程範圍、廢止認可條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辦法。

常見陷阱

容易把本條的「4年、30小時、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換證」與營業員的換證規定混在一起;本條講的是經紀人證書,不是營業員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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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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