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16條
經紀人員應專任一經紀業,並不得為自己或他經紀業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但經所屬經紀業同意為他經紀業執行業務者,不在此限。
最新異動日期:2021-01-27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經紀人員原則上只能專任一家經紀業,不能同時替自己或其他經紀業做仲介或代銷。只有在原本所屬的經紀業同意時,才可以為其他經紀業執行業務。
考試要點
1. 核心義務是「專任一經紀業」,不是兼任多家。 2. 一般禁止為自己或他經紀業執行仲介、代銷業務。 3. 例外條件只有一個:須經「所屬經紀業同意」後,才可為他經紀業執行業務。
常見陷阱
容易把「不得為自己或他經紀業執行業務」誤記成絕對禁止;其實經所屬經紀業同意時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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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
經紀人義務責任不動產經紀營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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