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19條
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其經營仲介業務者,並應依實際成交價金或租金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報酬標準計收。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已收取之差價或其他報酬,應於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支付人。
最新異動日期:2021-01-27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經紀業與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經營仲介業務者,應依實際成交價金或租金,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的報酬標準計收。違反者,已收取的差價或其他報酬,應於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給支付人。
考試要點
1. 規範主體為「經紀業」與「經紀人員」,二者並列。 2. 禁止事項有二:收取差價、收取其他報酬。 3. 仲介業務報酬計算方式:以實際成交價金或租金為基數,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報酬標準計收(現行標準為總額 6% 上限)。 4. 違反效果:已收取之差價或其他報酬,應於「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支付人。
常見陷阱
(1)易將「差價」與依報酬標準收取的合法佣金混淆——合法佣金依標準計收,差價則是賺取買賣價格落差,性質不同。(2)返還效果要記完整:「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返還對象是「支付人」;不要漏掉加計利息,也不要記成原額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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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
委託契約與簽章文件不動產經紀營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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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5 題受起造人或建築業之委託,負責企劃並代理銷售不動產之業務,稱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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