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21

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 前項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並註明經紀業名稱。 廣告及銷售內容與事實不符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最新異動日期:2021-01-27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經紀業只有在先和委託人簽好委託契約書之後,才能開始刊登廣告或進行銷售。這些廣告和銷售內容必須跟事實一致,而且要標明經紀業名稱。若內容和事實不符,經紀業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考試要點

1. 本條核心是「先簽委託契約,後能廣告及銷售」;順序不可顛倒。2. 廣告與銷售內容有兩個要求:一是要與事實相符,二是要註明經紀業名稱。3. 若廣告或銷售內容失真,效果是負損害賠償責任,考試常與不實廣告、誠信義務、經紀業責任一起考。

常見陷阱

容易誤以為只要已受託就能先廣告,但本條明確要求是「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才可以。也常混淆為只管廣告不管銷售;其實本條同時管廣告及銷售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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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

不公平競爭行為不動產經紀營業員

21 題,顯示前 6 題。

委託契約與簽章文件不動產經紀營業員

17 題,顯示前 6 題。

經紀人義務責任不動產經紀營業員

17 題,顯示前 6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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