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23

經紀人員在執行業務過程中,應以不動產說明書向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解說。 前項說明書於提供解說前,應經委託人簽章。

最新異動日期:2021-01-27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經紀人員執行業務時,必須以「不動產說明書」向與委託人交易的相對人解說,不能僅口頭帶過。這份說明書在提供解說之前,應先經委託人簽章。

考試要點

1. 本條核心是順序:說明書應「先經委託人簽章,後向相對人解說」。 2. 主體為「經紀人員」,時點為「執行業務過程中」,解說對象為「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 3. 常與第 24 條連動命題:第 23 條為解說前之委託人簽章;第 24 條為相對人簽章及說明書視為契約書之一部分。

常見陷阱

易誤以為委託人可於解說後補簽章;本條明文要求為「提供解說前」應經簽章。另注意本條僅規定簽章之時點與程序,不要自行推論簽章代表何種確認或承擔何種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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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

契約應載明重要事項不動產經紀營業員

57 題,顯示前 6 題。

委託契約與簽章文件不動產經紀營業員

17 題,顯示前 6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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