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24

雙方當事人簽訂租賃或買賣契約書時,經紀人應將不動產說明書交付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並由相對人在不動產說明書上簽章。 前項不動產說明書視為租賃或買賣契約書之一部分。

最新異動日期:2021-01-27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雙方在簽租賃或買賣契約的時候,經紀人要把不動產說明書交給交易的另一方,並且要讓對方在說明書上簽章。這份不動產說明書不是獨立文件,而是會被看成租賃或買賣契約書的一部分。

考試要點

1. 適用時點是「雙方當事人簽訂租賃或買賣契約書時」。2. 義務主體是「經紀人」,應交付對象是「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3. 相對人還要在不動產說明書上簽章。4. 不動產說明書的法律效果是「視為租賃或買賣契約書之一部分」,考題常考其契約附屬性。

常見陷阱

容易誤以為只要交付給委託人即可;本條明確要求交付給交易相對人並由相對人簽章。也要注意,本條講的是在簽訂租賃或買賣契約時的交付與簽章效果,不要和前後條文的委託人簽章、解說程序混為一談。

白話解讀為本站編寫並經人工複核,僅供學習參考,內容以法規原文為準。

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

契約應載明重要事項不動產經紀營業員

57 題,顯示前 6 題。

委託契約與簽章文件不動產經紀營業員

17 題,顯示前 6 題。

← 回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條文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