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29

經紀業違反本條例者,依下列規定處罰之: 一、違反第七條第六項、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或申報登錄價格、交易面積資訊不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按戶(棟)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經處罰二次仍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三、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未依限將委託代銷契約相關書件報備查,或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一第六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或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二規定,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四、違反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五、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申報登錄租金或面積資訊不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六、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申報登錄租金、價格及面積以外資訊不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七、違反第七條第三項、第四項或第八條第四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停止營業處分,其期間至補足營業保證金為止。但停止營業期間達一年者,應廢止其許可。 經紀業經依前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六款處罰鍰者,主管機關並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金融機構、交易當事人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一第六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最新異動日期:2021-01-27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這一條是在列出「經紀業」違反本條例時,各種不同違規情形要怎麼罰。重點是先看違反哪一個條文,再對應到罰鍰金額、是否要限期改正,以及是否會按次處罰或停止營業。另有一部分是針對申報登錄資訊不實、拒絕查核、未報備查等情況,金額與處理方式都各不相同。

考試要點

1. 先記住本條是「分款處罰」:第1款到第7款各有不同違規類型與處分。 2. 金額要熟:第1款6萬至30萬;第2款按戶(棟)3萬至15萬,經處罰二次仍未改正者,按次處30萬至100萬;第3款3萬至15萬;第4款限期改正後仍未改正才罰3萬至15萬;第5款1萬至5萬;第6款6千至3萬;第7款為停止營業處分,期間至補足營業保證金為止,但停止營業期間達一年者,應廢止其許可(「應」為羈束規定,非得裁量)。 3. 「按次處罰」出現的位置:第2款屆期未改正按次處罰;第1款、第3款至第6款經處罰鍰者,主管機關並「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第2項);第3項對金融機構與交易當事人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處3萬至15萬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4. 第4款與第6款都是「先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才處罰」的設計。

常見陷阱

(1)第2款、第5款、第6款都與第二十四條之一有關,但違規內容與罰鍰金額不同:第2款是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或價格、交易面積不實(按戶棟計);第5款是未依限申報租金或面積資訊不實;第6款是租金、價格及面積以外資訊不實。(2)第3款是「未依限將委託代銷契約相關書件報備查」或「規避、妨礙、拒絕查核」等情形;第3項則是金融機構、交易當事人也會受罰,不只經紀業本身。(3)第7款法效果用語:停止營業期間「達一年」者「應」廢止許可——考題常以「得/應」互換或改寫期間用語設陷,原文是「達一年」、「應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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