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31

經紀人員違反本條例者,依下列規定懲戒之: 一、違反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者,應予申誡。 二、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應予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之停止執行業務處分。 經紀人員受申誡處分三次者,應另予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之停止執行業務處分;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達五年以上者,廢止其經紀人員證書或證明。

最新異動日期:2021-01-27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這一條是在規定「經紀人員」如果違反本條例,會怎麼被懲戒。像是違反第16條、第22條第1項、第23條或第25條,原則上會先受到申誡;如果違反第19條第1項,則會直接被處以停止執行業務6個月到3年。若申誡累積到3次,還要再加重處以停止執行業務6個月到3年;而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達5年以上的,則會被廢止經紀人員證書或證明。

考試要點

1. 本條主體是「經紀人員」,不是經紀業。2. 違反第16條、第22條第1項、第23條、第25條:申誡。3. 違反第19條第1項:停止執行業務6個月以上、3年以下。4. 申誡3次:另予停止執行業務6個月以上、3年以下。5. 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達5年以上:廢止經紀人員證書或證明。

常見陷阱

容易把第31條誤記成對經紀業的罰則;其實這條是針對經紀人員的懲戒。另要注意申誡與停止執行業務是不同層次的處分,且「申誡3次」會觸發加重處分;「累計達5年以上」則是廢止證書或證明,不是單次停業滿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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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

委託契約與簽章文件不動產經紀營業員

17 題,顯示前 6 題。

經紀人義務責任不動產經紀營業員

17 題,顯示前 6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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