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32

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者,主管機關應禁止其營業,並處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為禁止營業處分後,仍繼續營業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最新異動日期:2021-01-27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非經紀業(未依本條例許可設立登記者)而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主管機關應禁止其營業,並對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處以罰鍰。經禁止營業處分後仍繼續營業者,責任升級為刑事處罰: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

考試要點

1. 本條核心是「非經紀業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之處罰——重點在主體不具經紀業資格,非執照有無。 2. 第1項:主管機關「應」禁止其營業,並處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新臺幣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3. 第2項: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經禁止營業處分後仍繼續營業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金(罰金得單獨科處,非僅得併科)。 4. 兩項的處罰對象都是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

常見陷阱

(1)本條處罰的是「非經紀業」,不是經紀業本身之違規——經紀業違規另依第29條等規定辦理,勿混用。(2)別把本條理解成「無照經營」:經紀業未置經紀人、或經紀人未領執業證照,均非本條範圍。(3)第1項為行政罰(應禁止營業+罰鍰),第2項為刑事罰(禁止後仍繼續營業),性質不同不可混談。(4)第2項刑度用語是「或科或併科」罰金——罰金可單獨科,考題常以「僅得併科」設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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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

委託契約與簽章文件不動產經紀營業員

17 題,顯示前 6 題。

經紀人義務責任不動產經紀營業員

17 題,顯示前 6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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