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38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不動產經紀人考試或參加營業員訓練。 前項領有及格證書或訓練合格並依第十三條第二項登錄及領有證明之外國人,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遵守中華民國一切法令,始得受僱於經紀業為經紀人員。 外國人經許可在中華民國充任經紀人員者,其有關業務上所為之文件、圖說,應以中華民國文字為之。

最新異動日期:2021-01-27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這一條先說明:外國人可以依中華民國法律去報考不動產經紀人考試,或者參加營業員訓練。若外國人已經取得及格證書或訓練合格,並且依第13條第2項完成登錄、領有證明,還必須再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遵守中華民國一切法令,才可以受僱於經紀業擔任經紀人員。

考試要點

1. 主體是「外國人」:本條專講外國人參與不動產經紀人考試或營業員訓練,以及受僱為經紀人員的條件。 2. 先有資格,再有許可:即使已取得及格證書或訓練合格,且完成第13條第2項登錄並領有證明,仍須再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才能受僱於經紀業。 3. 受僱後的要求:外國人經許可在中華民國充任經紀人員者,與業務有關的文件、圖說,應使用中華民國文字。

常見陷阱

容易誤以為只要考試及格或訓練合格就能直接受僱;本條明確還要再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且要遵守我國法令。另要注意,文件、圖說是指其業務上所為者,並且要用中華民國文字。

白話解讀為本站編寫並經人工複核,僅供學習參考,內容以法規原文為準。

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

← 回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條文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