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38條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不動產經紀人考試或參加營業員訓練。 前項領有及格證書或訓練合格並依第十三條第二項登錄及領有證明之外國人,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遵守中華民國一切法令,始得受僱於經紀業為經紀人員。 外國人經許可在中華民國充任經紀人員者,其有關業務上所為之文件、圖說,應以中華民國文字為之。
最新異動日期:2021-01-27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這一條先說明:外國人可以依中華民國法律去報考不動產經紀人考試,或者參加營業員訓練。若外國人已經取得及格證書或訓練合格,並且依第13條第2項完成登錄、領有證明,還必須再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遵守中華民國一切法令,才可以受僱於經紀業擔任經紀人員。
考試要點
1. 主體是「外國人」:本條專講外國人參與不動產經紀人考試或營業員訓練,以及受僱為經紀人員的條件。 2. 先有資格,再有許可:即使已取得及格證書或訓練合格,且完成第13條第2項登錄並領有證明,仍須再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才能受僱於經紀業。 3. 受僱後的要求:外國人經許可在中華民國充任經紀人員者,與業務有關的文件、圖說,應使用中華民國文字。
常見陷阱
容易誤以為只要考試及格或訓練合格就能直接受僱;本條明確還要再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且要遵守我國法令。另要注意,文件、圖說是指其業務上所為者,並且要用中華民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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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
經紀人資格與登錄不動產經紀營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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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20 題依規定經紀業依法應於經紀人到職之日起最長幾日內,造具名冊報請所在地主管機關層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21 題不動產經紀業應於經紀人異動之日起最長幾日內,將異動名冊報請所在地主管機關層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22 題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充任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訓練不得少於若干小時?
-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23 題依法經紀營業員證明有效期滿時,應檢附完成訓練若干小時以上之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團體重新辦理登錄?
-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24 題不動產經紀營業員之訓練證明,依法規定之有效期限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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