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5

經營經紀業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其經營國外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者,應以公司型態組織依法辦理登記為限。 前項申請許可之事項及其應備文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經紀業分設營業處所,應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備查。

最新異動日期:2021-01-27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這一條在說,想經營不動產經紀業,先要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之後還要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兩個步驟都要完成。若是經營國外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必須用「公司」型態來登記,不能用其他型態。若經紀業另外設營業處所,也要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備查。

考試要點

1. 經營經紀業的程序:先申請許可,再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2. 國外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限定以公司型態組織依法登記。3. 分設營業處所:要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備查。4. 要注意本條的主管機關層級:前項許可事項與應備文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常見陷阱

1. 「申請許可」和「公司/商業登記」是兩個不同程序,不能只辦其中一個。2. 國外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有型態限制,重點是只能用公司型態。3. 分設營業處所不是再去申請許可,而是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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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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