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8

前條第三項營業保證金由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或代銷經紀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統一於指定之金融機構設置營業保證基金專戶儲存,並組成管理委員會負責保管;基金之孳息部分,得運用於健全不動產經紀制度。 前項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由經紀業擔任者,其人數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之五分之二。基金管理委員會之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營業保證基金,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非有依第二十六條第四項之情形,不得動支。 經紀業分別繳存之營業保證金低於第七條第三項規定之額度時,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或代銷經紀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應通知經紀業者於一個月內補足。

最新異動日期:2021-01-27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本條在講「營業保證金」怎麼保管、誰來管,以及什麼情況下可以動用。原則上是由全聯會統一存入指定金融機構的專戶,並成立管理委員會負責保管;這筆基金的孳息,還可以拿來用在健全不動產經紀制度。若經紀業繳存的金額低於第7條第3項要求的額度,全聯會要通知業者在1個月內補足。

考試要點

1. 保證金的設置與保管主體:由「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或代銷經紀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統一設置營業保證基金專戶,並設管理委員會保管。 2. 孳息用途:基金孳息可用於健全不動產經紀制度。 3. 委員身分限制:管理委員會中,若是由經紀業擔任的委員,其人數不得超過委員總數的五分之二。 4. 主管機關權限:管理委員會的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5. 動支限制:原則上不得動支,只有本條例另有規定,且符合第26條第4項情形時,才有例外。 6. 補足期限:若繳存額低於第7條第3項規定額度,全聯會應通知經紀業者於1個月內補足。

常見陷阱

1. 不是由各經紀業自己保管,而是由全聯會統一設置專戶並管理。 2. 「孳息」可以運用,但本體基金原則上不得動支,考題常混淆兩者。 3. 補足期限是「1個月內」,不是15日或30日。

白話解讀為本站編寫並經人工複核,僅供學習參考,內容以法規原文為準。

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

← 回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條文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