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法16

信託業經營之業務項目如下: 一、金錢之信託。 二、金錢債權及其擔保物權之信託。 三、有價證券之信託。 四、動產之信託。 五、不動產之信託。 六、租賃權之信託。 七、地上權之信託。 八、專利權之信託。 九、著作權之信託。 十、其他財產權之信託。

最新異動日期:2018-01-31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這一條是在列出「信託業可以經營哪些信託業務」。內容涵蓋金錢、金錢債權及其擔保物權、有價證券、動產、不動產,以及租賃權、地上權、專利權、著作權和其他財產權等十類。換句話說,只要是條文明列的這些財產或財產權,都可能成為信託業可辦理的標的。

考試要點

1. 這條重點是「業務項目列舉」,要能直接辨認出十項信託標的。2. 必考數字是「十款」:金錢、金錢債權及其擔保物權、有價證券、動產、不動產、租賃權、地上權、專利權、著作權、其他財產權。3. 題目常考的是把各種財產權與信託業可經營業務對照,看到信託標的時,要能判斷是否屬於本條列舉範圍。

常見陷阱

容易把「金錢債權及其擔保物權之信託」誤看成只有債權本身,忽略連同其擔保物權也在內。另要注意本條是「列舉十項」,不是概括所有財產類型都當然適用;其他未明列者,才落在第十款「其他財產權之信託」的範圍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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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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