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法
僅列出與考點相連的條文;點入單條可查其相關考點與歷屆試題。
- 第 2 條2 考點本法稱信託業,謂依本法經主管機關許可,以經營信託為業之機構。
- 第 3 條2 考點銀行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兼營信託業務,適用本法之規定。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規定兼營信託業務之特定項目,其符合一定條件者,或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之特定項目,應申請主管機…
- 第 7 條1 考點本法稱信託業之利害關係人,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持有信託業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者。 二、擔任信託業負責人。 三、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者。 四、第一款或第二款之人獨資、合夥經營之…
- 第 10 條1 考點信託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但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兼營信託業務者,不在此限。 信託業之設立,準用銀行法第五十三條至第五十六條規定。 信託業設立之最低實收資本額、發起人資格條件、章程應記載事項、同一人…
- 第 16 條1 考點信託業經營之業務項目如下: 一、金錢之信託。 二、金錢債權及其擔保物權之信託。 三、有價證券之信託。 四、動產之信託。 五、不動產之信託。 六、租賃權之信託。 七、地上權之信託。 八、專利權之信託。 …
- 第 20 條1 考點信託業之信託財產為應登記之財產者,應依有關規定為信託登記。 信託業之信託財產為有價證券,信託業將其自有財產與信託財產分別管理,並以信託財產名義表彰,其以信託財產為交易行為時,得對抗第三人,不適用信託法…
- 第 31 條1 考點信託業不得承諾擔保本金或最低收益率。
- 第 33 條1 考點非信託業不得辦理不特定多數人委託經理第十六條之信託業務。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第 48 條1 考點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