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法2

本法稱信託業,謂依本法經主管機關許可,以經營信託為業之機構。

最新異動日期:2018-01-31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本條定義「信託業」:謂依本法經主管機關許可,以經營信託為業之機構。要件有二——一是經主管機關許可,二是以經營信託為業。所謂「為業」,是指反覆繼續以之作為營業,而非偶一為之;並不要求信託須為其主要業務或專營信託(銀行依第3條經許可兼營信託業務者,適用本法之規定)。

考試要點

1. 信託業之要件有二:①依本法經主管機關許可;②以經營信託為業。 2. 「為業」重在營業之反覆繼續性,非指業務比重;勿讀成「主要業務」或「專營」。 3. 本條為總則定義條文,常與第3條(銀行兼營)、組織型態、業務範圍等條文合併命題。

常見陷阱

易將「以經營信託為業」誤讀為「專營信託」或「以信託為主要業務」,從而誤判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不屬信託業;實則第3條明定銀行經主管機關許可兼營信託業務者,適用本法之規定。

白話解讀為本站編寫並經人工複核,僅供學習參考,內容以法規原文為準。

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

← 回 信託業法 條文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