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法 第20條
信託業之信託財產為應登記之財產者,應依有關規定為信託登記。 信託業之信託財產為有價證券,信託業將其自有財產與信託財產分別管理,並以信託財產名義表彰,其以信託財產為交易行為時,得對抗第三人,不適用信託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 信託業之信託財產為股票或公司債券,信託業以信託財產名義表彰,並為信託過戶登記者,視為通知發行公司。
最新異動日期:2018-01-31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如果信託業管理的信託財產屬於需要登記的財產,就要依照相關規定辦理信託登記。若信託財產是有價證券,且信託業已把自有財產和信託財產分開管理,並且用信託財產的名義對外表示,之後以該信託財產進行交易時,就可以對抗第三人,也就是不受信託法第4條第2項的影響。若信託財產是股票或公司債券,並且已用信託財產名義表彰、完成信託過戶登記,就視同已通知發行公司。
考試要點
1. 會區分三種情形:應登記的財產、有價證券、股票或公司債券。 2. 應登記的財產:要依相關規定辦理信託登記。 3. 有價證券:必須同時具備「自有財產與信託財產分別管理」及「以信託財產名義表彰」,其信託財產的交易行為可對抗第三人。 4. 股票或公司債券:若以信託財產名義表彰並完成信託過戶登記,法律效果上視為已通知發行公司。
常見陷阱
1. 不要把「有價證券」與「股票或公司債券」混為同一層次;本條對後者另設效果。 2. 有價證券要能對抗第三人,條文明確要求「分別管理」且「以信託財產名義表彰」;只符合其中一項不夠。 3. 「視為通知發行公司」只限於股票或公司債券且已完成信託過戶登記的情形,不可擴張到其他財產。
白話解讀為本站編寫並經人工複核,僅供學習參考,內容以法規原文為準。
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
信託種類與運作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
- 113年第1次 第 90 題下列何者機構可以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
- 113年第1次 第 247 題如果軍公教人員退撫基金採積極式操作之策略,可將基金 A.部份委託國內專業基金經理人管理;B.部份委託國外專業基金經理人管理
- 113年第1次 第 307 題依信託法之規定,信託依設立方式之不同分為三種,下列何者非屬之?
- 113年第1次 第 308 題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予受託人,使依委託人意旨,為受益人利益管理或處分財產之法律關係為下列何者?
- 113年第1次 第 309 題信託關係之委託人,須將其信託財產權主體變更為下列何者之名義?
- 113年第1次 第 310 題委託人將其船舶信託移轉予受託人,使依委託人意旨管理或處分,稱為下列何種信託?
共 22 題,顯示前 6 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