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法20

信託業之信託財產為應登記之財產者,應依有關規定為信託登記。 信託業之信託財產為有價證券,信託業將其自有財產與信託財產分別管理,並以信託財產名義表彰,其以信託財產為交易行為時,得對抗第三人,不適用信託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 信託業之信託財產為股票或公司債券,信託業以信託財產名義表彰,並為信託過戶登記者,視為通知發行公司。

最新異動日期:2018-01-31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如果信託業管理的信託財產屬於需要登記的財產,就要依照相關規定辦理信託登記。若信託財產是有價證券,且信託業已把自有財產和信託財產分開管理,並且用信託財產的名義對外表示,之後以該信託財產進行交易時,就可以對抗第三人,也就是不受信託法第4條第2項的影響。若信託財產是股票或公司債券,並且已用信託財產名義表彰、完成信託過戶登記,就視同已通知發行公司。

考試要點

1. 會區分三種情形:應登記的財產、有價證券、股票或公司債券。 2. 應登記的財產:要依相關規定辦理信託登記。 3. 有價證券:必須同時具備「自有財產與信託財產分別管理」及「以信託財產名義表彰」,其信託財產的交易行為可對抗第三人。 4. 股票或公司債券:若以信託財產名義表彰並完成信託過戶登記,法律效果上視為已通知發行公司。

常見陷阱

1. 不要把「有價證券」與「股票或公司債券」混為同一層次;本條對後者另設效果。 2. 有價證券要能對抗第三人,條文明確要求「分別管理」且「以信託財產名義表彰」;只符合其中一項不夠。 3. 「視為通知發行公司」只限於股票或公司債券且已完成信託過戶登記的情形,不可擴張到其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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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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