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法 第31條
信託業不得承諾擔保本金或最低收益率。
最新異動日期:2018-01-31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信託業在招攬或辦理信託業務時,不能對客戶保證一定不虧本,也不能保證有最低報酬。換句話說,信託產品的成果仍有風險,業者不能把它講成「保本」或「保底收益」。
考試要點
本條核心是「不得承諾」兩件事:一是本金有保障,二是最低收益率有保障。考試時要注意,條文主體是「信託業」,重點在業者對外的保證承諾行為,而不是一般投資人自己的預期。
常見陷阱
容易把「不得承諾」誤記成「不得提供任何收益說明」;本條禁止的是保本、保底收益的承諾,不是禁止說明信託可能有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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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