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法33

非信託業不得辦理不特定多數人委託經理第十六條之信託業務。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最新異動日期:2018-01-31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這一條是在限制「誰可以做」特定的信託業務:原則上,只有信託業才能辦理針對不特定多數人的第16條信託業務。換句話說,一般不是信託業的機構或個人,不能任意承作這類業務。只有在其他法律另外有明文允許時,才可例外。

考試要點

1. 核心主體限制:非信託業,原則上不得辦理「不特定多數人」委託經理的第16條信託業務。2. 例外只看「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若題目問是否絕對禁止,要注意條文留有其他法律的例外空間。3. 本條重點是業務資格與市場管制,常和信託業法第3條(信託業組織)及第48條罰則一起出題。

常見陷阱

容易把「非信託業不得辦理」誤認為所有信託相關業務一律不得辦理;其實本條只針對第16條所述、且屬於不特定多數人的信託業務。另要注意不是完全無例外,若其他法律另有規定,仍可能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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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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