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法48

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最新異動日期:2018-01-31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違反第33條的人,會被處以刑事處罰,基本刑度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且可以另外再罰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如果犯罪所得的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到1億元以上,刑度會加重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可併科2千5百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若是法人犯這一罪,真正被處罰的是實際負責該行為的負責人。

考試要點

1. 本條是第33條違反的刑罰規定,重點先記得「違反第33條」才會進入本條。2. 基本刑度: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3. 加重門檻: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1億元以上,改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2千5百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4. 法人犯罪時,不是直接處罰法人本身,而是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常見陷阱

1. 容易把「得併科」誤認為一定要同時併科;條文用語是有裁量空間。2. 加重要件看的是「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1億元以上」,不是單純營收或其他金額。3. 法人犯案時,處罰對象是「行為負責人」,不要答成法人本身受刑罰。

白話解讀為本站編寫並經人工複核,僅供學習參考,內容以法規原文為準。

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

← 回 信託業法 條文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