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法 第7條
本法稱信託業之利害關係人,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持有信託業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者。 二、擔任信託業負責人。 三、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者。 四、第一款或第二款之人獨資、合夥經營之事業,或擔任負責人之企業,或為代表人之團體。 五、第一款或第二款之人單獨或合計持有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十之企業。 六、有半數以上董事與信託業相同之公司。 七、信託業持股比率超過百分之五之企業。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這一條是在定義「信託業的利害關係人」有哪些人。只要符合條文列出的七款情形之一,就算是利害關係人,包含持有信託業股份達一定比例的人、信託業負責人、對信託財產有運用決定權的人,以及與這些人或信託業本身具有特定持股或人事重疊關係的事業、企業或團體。
考試要點
必背重點是「七款列舉」與各款門檻:第1款為持有信託業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第2款為擔任信託業負責人;第3款為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者;第4款為第1款或第2款之人獨資、合夥經營之事業、擔任負責人之企業或為代表人之團體;第5款為第1款或第2款之人單獨或合計持有「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十之企業;第6款為有半數以上董事與信託業相同之公司;第7款為信託業持股比率「超過」百分之五之企業。
常見陷阱
(1)第1款與第7款方向相反:第1款是持有「信託業本身」股份達5%以上;第7款是「信託業持有」某企業超過5%。且門檻用語不同:第1款「以上」(含5%)、第7款「超過」(不含5%)。(2)第5款是「超過10%」,非以上。(3)第6款的比對基準是「信託業」的董事:該公司董事與信託業董事半數以上相同即該當;若誤以其他利害關係人為基準,會把與信託業無人事關聯之公司錯誤納入。條文用語僅及「董事」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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