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各年地價稅以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納稅義務基準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最新異動日期:2021-09-23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每一年的地價稅,都是看土地稅法第40條所定的納稅義務基準日,土地登記簿上登記的是誰,就由誰當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也就是說,本條是用「登記簿記載」來決定當年度地價稅由誰負責。
考試要點
1. 關鍵日期是「土地稅法第40條規定的納稅義務基準日」。 2. 判斷標準是「土地登記簿所載」的所有權人或典權人。 3. 本條直接指定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不是看實際占有、使用或私下約定。 4. 題目常會考「各年地價稅由誰負責」,核心就是先找基準日,再看登記簿記載內容。
常見陷阱
容易誤以為是以實際使用人、承租人或買賣後已經交屋的人來決定;但本條是看納稅義務基準日當時土地登記簿上的所有權人或典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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