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僅列出與考點相連的條文;點入單條可查其相關考點與歷屆試題。
- 第 7 條1 考點土地所有權人如有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應予累進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及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或第十九條規定免予累進課徵地價稅之土地,主管稽徵機關應分別計算其應納稅額後,合併課徵。
- 第 8 條1 考點土地所有權人在本法施行區域內申請超過一處之自用住宅用地時,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認定一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以土地所有權人擇定之戶籍所在地為準;土地所有權人未擇定者,以申請當年之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額最…
- 第 20 條1 考點各年地價稅以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納稅義務基準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 第 51 條1 考點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應自申報移轉現值中減除之費用,包括改良土地費用、已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及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作為公共設施用地其捐贈土地之公告現值總額。但照價收買之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