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施行細則51

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應自申報移轉現值中減除之費用,包括改良土地費用、已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及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作為公共設施用地其捐贈土地之公告現值總額。但照價收買之土地,已由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補償之改良土地費用及工程受益費不包括在內。 依前項規定減除之費用,應由土地所有權人檢附工程受益費繳納收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改良土地費用證明書或地政機關發給之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及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作為公共設施用地其捐贈土地之公告現值總額之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最新異動日期:2021-09-23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這一條是在說: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可以依法減除的費用有哪些,包括改良土地費用、已繳納的工程受益費、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以及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作公共設施用地的那部分土地公告現值總額。若是照價收買的土地,已經由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32條補償過的改良土地費用和工程受益費,就不可以再列入減除。

考試要點

1. 依本條第1項,減除費用的項目有四類:改良土地費用、已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以及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作公共設施用地之捐贈土地公告現值總額。2. 但照價收買之土地,已由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32條補償的改良土地費用及工程受益費,不包括在內。3. 依第2項,申請減除時,土地所有權人要檢附相對應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4. 申請文件要會對應項目:工程受益費繳納收據、改良土地費用證明書、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以及捐贈作公共設施用地之公告現值總額證明文件。

常見陷阱

容易把『可減除項目』和『不得再減除項目』混在一起;特別是照價收買土地,若改良土地費用及工程受益費已由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32條補償,就不能重複列入。

白話解讀為本站編寫並經人工複核,僅供學習參考,內容以法規原文為準。

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

← 回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條文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