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7條
土地所有權人如有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應予累進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及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或第十九條規定免予累進課徵地價稅之土地,主管稽徵機關應分別計算其應納稅額後,合併課徵。
最新異動日期:2021-09-23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如果同一位土地所有權人的土地裡,同時有「依本法第16條應按累進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也有「依本法第17、18或19條免予累進課徵」的土地,主管稽徵機關應分別計算各自的應納稅額後,合併課徵。也就是說,這些土地不是混在一起直接算,而是稽徵機關先分開計算、最後合併計稅。
考試要點
1. 義務主體是「主管稽徵機關」。適用前提為:土地所有權人如有依本法第16條應予累進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及依本法第17條、第18條或第19條免予累進課徵地價稅之土地。 2. 主管稽徵機關之作法為「分別計算其應納稅額後,合併課徵」,考題常考此一程序順序。 3. 注意本條不是在規定稅率數字,而是在規定不同性質土地的計算與課徵方式。
常見陷阱
(1)容易誤以為要把全部土地先合併成同一種方式計算;本條其實是先分別計算,再合併課徵。(2)勿將「土地所有權人」誤讀為本條之義務主體:該句係適用前提之描述,條文之義務主體為主管稽徵機關,分別計算與合併課徵均為稽徵機關之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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