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施行細則8

土地所有權人在本法施行區域內申請超過一處之自用住宅用地時,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認定一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以土地所有權人擇定之戶籍所在地為準;土地所有權人未擇定者,以申請當年之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額最高者為準;其稅額相同者,依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未成年受扶養親屬戶籍所在地之順序適用。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或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分別以所有土地申請自用住宅用地者,應以共同擇定之戶籍所在地為準;未擇定者,以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申請當年之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額最高者為準。 第一項後段未成年受扶養親屬戶籍所在地之適用順序,依長幼次序定之。

最新異動日期:2021-09-23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如果土地所有權人在本法施行區域內,申請超過一處自用住宅用地,只能依本法第17條第3項認定其中一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原則上以土地所有權人擇定的戶籍所在地為準;如果沒有擇定,以申請當年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額最高的那一處為準;若稅額相同,則依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未成年受扶養親屬的戶籍所在地順序來決定。

考試要點

1. 適用情形:申請「超過一處」自用住宅用地時,依本法第17條第3項認定「一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條文未限於「同時」申請。 2. 決定順序:先看土地所有權人擇定之戶籍所在地;未擇定者,看申請當年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額最高者;稅額相同者,再依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未成年受扶養親屬戶籍所在地之順序適用。 3.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或未成年受扶養親屬「分別以所有土地」申請時,應以共同擇定之戶籍所在地為準;未擇定者,以申請當年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額最高者為準。 4. 未成年受扶養親屬戶籍所在地的適用順序,依長幼次序定之。

常見陷阱

(1)這一條處理的是「超過一處」時,如何決定哪一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不是在新增自用住宅用地的要件。(2)條文是「申請超過一處」,並無「同時」之限定;勿自行加上「同時申請」而排除先後申請之情形。(3)「未擇定」時的判斷順序不要混:戶籍所在地(擇定)→ 地價稅額最高(未擇定)→ 所有權人、配偶、未成年受扶養親屬戶籍地順序(稅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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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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