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條例14

公有房屋供左列各款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一、各級政府機關及地方自治機關之辦公房屋及其員工宿舍。 二、軍事機關部隊之辦公房屋及其官兵宿舍。 三、監獄看守所及其辦公房屋暨員工宿舍。 四、公立學校、醫院、社會教育學術研究機構及救濟機構之校舍、院舍、辦公房屋及其員工宿舍。 五、工礦、農林、水利、漁牧事業機關之研究或試驗所所用之房屋。 六、糧政機關之糧倉、鹽務機關之鹽倉、公賣事業及政府經營之自來水廠(場)所使用之廠房及辦公房屋。 七、郵政、電信、鐵路、公路、航空、氣象、港務事業,供本身業務所使用之房屋及其員工宿舍。 八、名勝古蹟及紀念先賢先烈之祠廟。 九、政府配供貧民居住之房屋。 十、政府機關為輔導退除役官兵就業所舉辦事業使用之房屋。

最新異動日期:2024-01-03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這一條是在說:公有房屋如果是拿來做條文列出的十種用途,就可以免徵房屋稅。內容涵蓋政府機關、軍事、監獄看守所、公立學校醫院、特定事業研究試驗設施、糧倉鹽倉與政府經營的自來水廠所用廠房及辦公房屋、特定交通公用事業自用房屋與宿舍,以及名勝古蹟、紀念先賢先烈祠廟、政府配供貧民居住的房屋,還有政府機關為輔導退除役官兵就業所舉辦事業使用的房屋。重點不是看房屋本身一般是否屬於公有,而是要符合本條列舉的使用類型,才有免徵效果。

考試要點

1. 本條核心是「公有房屋」+「供左列各款使用」=免徵房屋稅。 2. 必背列舉類型共有10款,常考機關與用途配對,例如:各級政府機關、軍事機關、監獄看守所、公立學校/醫院、糧倉鹽倉、自來水廠(場)、郵政電信鐵路公路航空氣象港務、名勝古蹟與紀念先賢先烈祠廟、政府配供貧民居住、輔導退除役官兵就業所舉辦事業。 3. 第7款要注意是「供本身業務所使用之房屋及其員工宿舍」;第6款特別點出「廠房及辦公房屋」;第4款則包含校舍、院舍、辦公房屋及其員工宿舍。 4. 考題常用情境題測試是否落在條文列舉範圍內,記得是本條直接免徵,不是減半。

常見陷阱

1. 不要把本條和私有房屋的免徵、減徵混在一起;本條是公有房屋。 2. 條文是列舉式,只有符合所列各款使用者才免徵,不能自行擴張解釋。 3. 第7款是交通與公用事業等「供本身業務所使用」的房屋及員工宿舍,不是泛指所有相關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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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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