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條例
僅列出與考點相連的條文;點入單條可查其相關考點與歷屆試題。
- 第 4 條1 考點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向該使用權人徵收之;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之。共有房屋向共有人徵收之,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 前項代繳之房…
- 第 5 條2 考點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住家用房屋: (一)供自住、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或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並供該使用權人自住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但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
- 第 6 條1 考點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在前條規定稅率範圍內訂定之房屋稅徵收率,應提經當地民意機關通過,報財政部備查。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以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各期開徵房屋稅已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五…
- 第 6-1 條1 考點房屋稅以每年二月之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按房屋稅籍資料核定,於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一次徵收,其課稅所屬期間為上一年七月一日起至當年六月三十日止。 新建、增建或改建房屋,於當…
- 第 7 條2 考點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算三十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或移轉、承典時,亦同。 房屋使用情形變更,除致稅額增加,納稅義務人應於變更之次期…
- 第 8 條1 考點房屋遇有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查實後,在未重建完成期內,停止課稅。
- 第 14 條1 考點公有房屋供左列各款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一、各級政府機關及地方自治機關之辦公房屋及其員工宿舍。 二、軍事機關部隊之辦公房屋及其官兵宿舍。 三、監獄看守所及其辦公房屋暨員工宿舍。 四、公立學校、醫院、社…
- 第 15 條1 考點私有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房屋稅: 一、業經立案之私立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者,其供校舍或辦公使用之自有房屋。 二、業經立案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不以營利為目的,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者,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