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條例 第4條
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向該使用權人徵收之;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之。共有房屋向共有人徵收之,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 前項代繳之房屋稅,在其應負擔部分以外之稅款,對於其他共有人有求償權。 第一項所有人、使用權人或典權人住址不明,或非居住房屋所在地者,應由管理人或現住人繳納之。如屬出租,應由承租人負責代繳,抵扣房租。 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其房屋稅向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之;無使用執照者,向建造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之;無建造執照者,向現住人或管理人徵收之。 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受託人為二人以上者,準用第一項有關共有房屋之規定。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房屋稅原則上是向房屋所有人課徵;如果是地上權的使用權房屋,就向使用權人課徵;如果有典權,就向典權人課徵。共有房屋則向共有人課徵,並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如果沒有人被推定,則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若所有人、使用權人或典權人住址不明,或不是住在房屋所在地,則改由管理人或現住人繳納;若房屋是出租的,則由承租人代繳並從房租中抵扣。未辦第一次建物所有權登記且所有人不明的房屋,依序向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建造執照所載起造人,或現住人、管理人徵收;房屋若屬信託財產,信託存續中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受託人有二人以上時,準用共有房屋的規定。
考試要點
1. 課徵對象的順序要記清楚:所有人、地上權使用權人、典權人、共有房屋之共有人。2. 共有房屋的特別規則: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不為推定者,才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3. 住址不明或非居住房屋所在地者,改由管理人或現住人繳納;出租時,承租人負責代繳,並抵扣房租。4. 未辦第一次登記且所有人不明者,依序看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建造執照所載起造人;都沒有時,才向現住人或管理人徵收。5. 信託財產在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受託人為二人以上者,準用共有房屋規定。
常見陷阱
1. 共有房屋不是直接只向現住人課徵,先是向共有人徵收,且共有人可以推定一人繳納。2. 「準用第一項」只限於受託人為二人以上時,考題常考不要把信託房屋一律當共有房屋。3. 「住址不明」與「非居住房屋所在地」都會觸發由管理人或現住人繳納,題目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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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稽徵程序不動產經紀營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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