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條例 第5條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住家用房屋: (一)供自住、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或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並供該使用權人自住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但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一戶房屋,供自住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 (二)前目以外,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規定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者或繼承取得之共有房屋,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四。 (三)起造人持有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住家用之待銷售房屋,於起課房屋稅二年內,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二,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點六。 (四)其他住家用房屋,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二,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四點八。 二、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五。 三、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依前項第一款第二目至第四目規定,按各該目納稅義務人全國總持有應稅房屋戶數或其他合理需要,分別訂定差別稅率;納稅義務人持有坐落於直轄市及縣(市)之各該目應稅房屋,應分別按其全國總持有戶數,依房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之相應稅率課徵房屋稅。 依前二項規定計算房屋戶數時,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應改歸戶委託人,與其持有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房屋,分別合併計算戶數。但信託利益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應改歸戶受益人: 一、受益人已確定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 二、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 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供自住使用之住家用房屋,房屋所有人或使用權人之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應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其他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要件及認定之標準,與前三項房屋戶數之計算、第二項合理需要之認定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但書規定房屋現值一定金額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訂定,報財政部備查。 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但書規定房屋現值一定金額、第二項差別稅率之級距、級距數及各級距稅率之基準,由財政部公告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參考該基準訂定之。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房屋稅是依房屋現值來課徵,住家用、非住家用、以及兩者混用,適用的稅率區間都不同。住家用房屋中,自住、公益出租、或符合地上權使用權人自住者,原則是1.2%,但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只持有一戶且供自住、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稅率是1%。其他住家用情形,法律用最低、最高稅率範圍交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在範圍內訂定;非住家用也一樣有營業用與非營業用兩套區間。
考試要點
1. 課稅基礎是「房屋現值」。2. 住家用四類要記清楚: - 自住/公益出租人出租/地上權使用權人自住:1.2%,但書是1%。 - 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或繼承取得之共有房屋:1.5%至2.4%。 - 起造人持有、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住家用之待銷售房屋,於起課房屋稅2年內:2%至3.6%。 - 其他住家用房屋:2%至4.8%。 3. 非住家用房屋分兩種: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3%至5%;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1.5%至2.5%。 4. 混合使用時,按實際使用面積分別適用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但非住家用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6分之1。 5. 直轄市、縣(市)政府要依住家用第2目至第4目,按全國總持有應稅房屋戶數或其他合理需要訂定差別稅率;跨縣市持有者,依房屋所在地政府訂定之相應稅率課徵。 6. 信託財產原則上在信託關係存續中改歸戶委託人;但受益人若非委託人,且已確定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且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權利,則改歸戶受益人。 7. 自住要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應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 8. 自住但書中的「一定金額」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訂自治法規,並報財政部備查;級距、級距數及各級距稅率基準由財政部公告,地方政府得參考訂定。
常見陷阱
1. 「1.2%」與但書「1%」要分清楚,1%不是所有自住都適用,還要符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僅持有一戶」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 2. 第2款、第3款、第4款都是「最低不得少於/最高不得超過」的區間,不是固定單一稅率。 3. 混用房屋的非住家用面積,法律有「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的下限,不能寫成更少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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