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條例6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在前條規定稅率範圍內訂定之房屋稅徵收率,應提經當地民意機關通過,報財政部備查。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以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各期開徵房屋稅已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五項規定辦理,且符合前條第六項所定基準者,如仍有稅收實質淨損失,於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之規定施行前,該期損失由中央政府補足之,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有關公債收入不得充經常支出之用之限制。 前項稅收實質淨損失之計算,由財政部與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協商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以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各期開徵房屋稅未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訂定差別稅率者,應依前條第六項所定基準計課該期之房屋稅。

最新異動日期:2024-01-03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地方政府在法定稅率範圍內訂房屋稅徵收率時,不能自己說了算,必須先送當地民意機關通過,再報財政部備查。若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以後,地方政府各期開徵房屋稅已依前條規定辦理且符合前條第六項基準,但仍有稅收實質淨損失,在財劃法修正、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的規定施行前,該期損失由中央政府補足,而且不受預算法關於公債收入不得充經常支出的限制。至於稅收實質淨損失怎麼算,由財政部和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商決定。另在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以後,若地方政府各期開徵房屋稅沒有依前條第二項訂定差別稅率,就要依前條第六項所定基準計課該期房屋稅。

考試要點

1. 地方政府訂房屋稅徵收率:應提經當地民意機關通過,並報財政部備查。2. 適用時點: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以後。3. 「有稅收實質淨損失」且前提要件具備時,於財劃法修正、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之規定施行前,由中央政府補足。4. 前項補足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公債收入不得充經常支出之用」限制。5. 稅收實質淨損失之計算,由財政部與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協商定之。6. 未依前條第二項訂定差別稅率者,應依前條第六項所定基準計課該期房屋稅。

常見陷阱

1. 「應提經當地民意機關通過,報財政部備查」是程序要件,不能漏看。2. 「中央政府補足」有時間條件,限於財劃法修正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之規定施行前,不可自行延伸。3. 這裡是「應依」前條第六項所定基準計課,考試不要誤寫成可任意裁量。4. 「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限制」是特別排除,別和一般預算規定混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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