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條例6-1

房屋稅以每年二月之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按房屋稅籍資料核定,於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一次徵收,其課稅所屬期間為上一年七月一日起至當年六月三十日止。 新建、增建或改建房屋,於當期建造完成者,按月比例計課,未滿一個月者不計;當期拆除者,亦同。 每年三月一日起至六月三十日止新建、增建或改建完成之房屋,該期間之房屋稅併入次期課徵;上一年七月一日起至當年二月末日止拆除之房屋,其尚未拆除期間之當期房屋稅仍應課徵。

最新異動日期:2024-01-03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房屋稅是以每年2月最後一天作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由地方主管稽徵機關依房屋稅籍資料核定,並在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一次徵收;它所對應的課稅期間,是從上一年7月1日到當年6月30日。新建、增建或改建的房屋,如果是在當期建造完成,就按月比例計算,未滿1個月的不算;如果是在當期拆除,也照這個原則處理。另有一個時間切分:3月1日至6月30日完成的新建、增建或改建房屋,這段期間的房屋稅併入下一期課徵;而上一年7月1日至當年2月最後一天之間拆除的房屋,尚未拆除期間的當期房屋稅仍要課徵。

考試要點

1. 納稅義務基準日:每年2月末日。2. 徵收期間: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3. 課稅所屬期間:上一年7月1日至當年6月30日。4. 新建、增建、改建房屋於當期建造完成者:按月比例計課,未滿1個月者不計。5. 當期拆除者:亦同,考點常會一起問「建造完成」與「拆除」的相同處理方式。6. 3月1日至6月30日完成的新建、增建或改建:該期間房屋稅併入次期課徵。7. 上一年7月1日至當年2月末日拆除:尚未拆除期間的當期房屋稅仍應課徵。

常見陷阱

1. 不要把「基準日」和「徵收期間」混淆:2月末日是基準日,5月1日至5月31日才是一次徵收期間。2. 「未滿1個月者不計」是原文用語,不能改成別的門檻。3. 3月1日至6月30日完成者,不是當期立即全數課徵,而是「併入次期課徵」。4. 拆除案件要注意兩段文字:當期拆除者按月比例計課;但若是上一年7月1日至當年2月末日拆除,尚未拆除期間的當期房屋稅仍應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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