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條例 第7條
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算三十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或移轉、承典時,亦同。 房屋使用情形變更,除致稅額增加,納稅義務人應於變更之次期房屋稅開徵四十日以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外,應於每期開徵四十日以前申報;經核定後使用情形未再變更者,以後免再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減少,逾期申報者,自申報之次期開始適用;致稅額增加者,自變更之次期開始適用,逾期申報或未申報者,亦同。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算30日內,納稅義務人應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有增建、改建或移轉、承典時,亦同。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的申報時點分兩種:致稅額「增加」者,應於「變更之次期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申報;其他情形之變更,應於「每期開徵40日以前」申報;經核定後使用情形未再變更者,以後免再申報。適用時點:致稅額減少而逾期申報者,自申報之次期開始適用;致稅額增加者,自變更之次期開始適用,逾期申報或未申報者亦同。
考試要點
1. 初次申報期限: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算30日內。 2. 申報內容: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 3. 第1項「亦同」的情形:增建、改建、移轉、承典(2024年1月修正後,第1項未列「變更使用」;使用情形變更依第2項規範申報)。 4. 使用情形變更的申報時點分流:致稅額「增加」者→變更之次期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其他變更」→每期開徵40日以前。經核定後使用情形未再變更者,以後免再申報。 5. 致稅額減少:逾期申報者,自申報之次期開始適用。 6. 致稅額增加:自變更之次期開始適用;逾期申報或未申報者,亦同(不因逾期而延後起算)。
常見陷阱
(1)「30日內」是自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算,不是從取得使用執照或其他日期自行延伸。(2)兩個申報時點的歸屬要分清:「變更之次期開徵40日以前」專屬「致稅額增加」之變更;「每期開徵40日以前」是其他變更——勿把兩者都掛在稅額增加情形。(3)逾期申報時起算不同:稅額減少者自「申報之次期」適用;稅額增加者仍自「變更之次期」適用(逾期或未申報亦同),不因逾期而少繳。(4)「經核定後使用情形未再變更者,以後免再申報」只限未再變更的情形。(5)本條為2024-01-03修正版,作答以現行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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