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條例8

房屋遇有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查實後,在未重建完成期內,停止課稅。

最新異動日期:2024-01-03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房屋如果已經焚燬、坍塌,或拆除到已經不堪居住的程度,納稅義務人要先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並由機關查實。經查明後,在房屋尚未重建完成的期間,可以停止課稅。

考試要點

1. 適用情形只有三種: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 2. 程序是由納稅義務人申報,並經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查實後,才進入停止課稅。 3. 停止課稅的期間,限於「未重建完成期內」。 4. 本條重點在「停止課稅」,不是免稅,也不是減稅。

常見陷阱

1. 「拆除」不是只要有拆除就行,而是要達到「不堪居住程度」。 2. 必須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實,不能只靠納稅義務人自行主張。 3. 停止課稅的期間是未重建完成期內,不是永久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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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考點與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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