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12

本法稱擔保授信,謂對銀行之授信,提供左列之一為擔保者: 一、不動產或動產抵押權。 二、動產或權利質權。 三、借款人營業交易所發生之應收票據。 四、各級政府公庫主管機關、銀行或經政府核准設立之信用保證機構之保證。

最新異動日期:2023-06-28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這一條是在定義什麼叫「擔保授信」:只要是銀行授信,而且有提供本條列出的擔保之一,就屬於擔保授信。條文列了四種擔保,包括不動產或動產的抵押權、動產或權利質權、借款人營業交易所發生的應收票據,以及各級政府公庫主管機關、銀行或經政府核准設立之信用保證機構的保證。

考試要點

1. 核心是「銀行之授信」+「提供左列之一為擔保」=擔保授信。 2. 四種擔保要背熟:①不動產或動產抵押權;②動產或權利質權;③借款人營業交易所發生之應收票據;④各級政府公庫主管機關、銀行、或經政府核准設立之信用保證機構之保證。 3. 題目常會考你辨認某種授信是否屬於本條所稱的擔保授信,重點在是否符合條文列舉的擔保類型。

常見陷阱

容易把「抵押權」與「質權」混淆,或忽略第3款限定為「借款人營業交易所發生之應收票據」。另外,第4款是「各級政府公庫主管機關、銀行或經政府核准設立之信用保證機構之保證」,不要自行縮減或改寫成其他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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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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