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僅列出與考點相連的條文;點入單條可查其相關考點與歷屆試題。
- 第 1 條1 考點為健全銀行業務經營,保障存款人權益,適應產業發展,並使銀行信用配合國家金融政策,特制定本法。
- 第 8 條1 考點本法稱定期存款,謂有一定時期之限制,存款人憑存單或依約定方式提取之存款。
- 第 12 條1 考點本法稱擔保授信,謂對銀行之授信,提供左列之一為擔保者: 一、不動產或動產抵押權。 二、動產或權利質權。 三、借款人營業交易所發生之應收票據。 四、各級政府公庫主管機關、銀行或經政府核准設立之信用保證機…
- 第 20 條1 考點銀行分為下列三種: 一、商業銀行。 二、專業銀行。 三、信託投資公司。 銀行之種類或其專業,除政府設立者外,應在其名稱中表示之。 非銀行,不得使用第一項名稱或易使人誤認其為銀行之名稱。
- 第 33 條1 考點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授信,應有十足擔保,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授信對象,如授信達中央主管機關規…
- 第 44 條1 考點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不得低於一定比率。銀行經主管機關規定應編製合併報表時,其合併後之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亦同。 銀行依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劃分下列資本等級: 一、資本適足。…
- 第 44-2 條1 考點主管機關應依銀行資本等級,採取下列措施之一部或全部: 一、資本不足者: (一)命令銀行或其負責人限期提出資本重建或其他財務業務改善計畫。對未依命令提出資本重建或財務業務改善計畫,或未依其計畫確實執行者…
- 第 48 條2 考點銀行非依法院之裁判或其他法律之規定,不得接受第三人有關停止給付存款或匯款、扣留擔保物或保管物或其他類似之請求。 銀行對於客戶之存款、放款或匯款等有關資料,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保守秘密: 一、法律另…
- 第 70 條1 考點本法稱商業銀行,謂以收受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定期存款,供給短期、中期信用為主要任務之銀行。
- 第 72-2 條1 考點商業銀行辦理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之總額,不得超過放款時所收存款總餘額及金融債券發售額之和之百分之三十。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為鼓勵儲蓄協助購置自用住宅,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購屋儲蓄放款。 二、以…
- 第 87 條1 考點為便利專業信用之供給,中央主管機關得許可設立專業銀行,或指定現有銀行,擔任該項信用之供給。
- 第 88 條1 考點前條所稱專業信用,分為左列各類: 一、工業信用。 二、農業信用。 三、輸出入信用。 四、中小企業信用。 五、不動產信用。 六、地方性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