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20

銀行分為下列三種: 一、商業銀行。 二、專業銀行。 三、信託投資公司。 銀行之種類或其專業,除政府設立者外,應在其名稱中表示之。 非銀行,不得使用第一項名稱或易使人誤認其為銀行之名稱。

最新異動日期:2023-06-28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銀行法把銀行分成三類:商業銀行、專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除了政府設立的情況外,銀行的名稱必須把自己的種類或專業標示出來。不是銀行的機構,不能用第一項列出的名稱,也不能用會讓人誤以為是銀行的名稱。

考試要點

1. 本條重點在「銀行的分類」與「名稱使用限制」。 2. 三種銀行類型要會背:商業銀行、專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 3. 「銀行之種類或其專業」原則上要寫進名稱,但「除政府設立者外」是例外。 4. 非銀行不得使用第一項名稱,且不得使用易使人誤認其為銀行之名稱;考題常考「名稱可否使用銀行字樣」與「是否足以讓人混淆」的判斷。

常見陷阱

1. 不要把「應在其名稱中表示之」誤讀成所有銀行都一定要標示,因為原文有「除政府設立者外」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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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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