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33

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授信,應有十足擔保,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授信對象,如授信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金額以上者,並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前項授信限額﹑授信總餘額﹑授信條件及同類授信對象,由中央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定之。

最新異動日期:2023-06-28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銀行如果要對自己持股達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企業,或對本行負責人、職員、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的職員有利害關係的人,辦理「擔保授信」,就必須有十足擔保,而且條件不能比其他同類授信對象更優惠。若授信金額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的金額以上,還要經過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並由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考試要點

1. 本條核心是「利害關係人授信」的特別限制,主軸有三個:十足擔保、條件不得優於同類、達一定金額時須加強董事會決議。2. 適用對象要記清楚: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企業、本行負責人、職員、主要股東,以及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3. 「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金額以上」才觸發董事會特別表決門檻,門檻是「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4. 本條第2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訂定授信限額、授信總餘額、授信條件及同類授信對象,考試常考其屬主管機關細部規範。

常見陷阱

1. 「應有十足擔保」是強制要求,不是可選擇的做法。2. 「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授信對象」是比較基準,不可誤解成只要有擔保就可以。3. 董事會門檻是「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加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兩個條件要同時成立,不可只記其中一個。4. 「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金額以上者」才有後段董事會特別程序,金額標準不是本條直接寫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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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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