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44

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不得低於一定比率。銀行經主管機關規定應編製合併報表時,其合併後之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亦同。 銀行依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劃分下列資本等級: 一、資本適足。 二、資本不足。 三、資本顯著不足。 四、資本嚴重不足。 前項第四款所稱資本嚴重不足,指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低於百分之二。銀行淨值占資產總額比率低於百分之二者,視為資本嚴重不足。 第一項所稱一定比率、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範圍、計算方法、第二項等級之劃分、審核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最新異動日期:2023-06-28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銀行必須維持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的比率,不得低於一定比率;經主管機關規定應編製合併報表時,合併後的比率亦同。銀行依此比率劃分四個資本等級:資本適足、資本不足、資本顯著不足、資本嚴重不足;其中「資本嚴重不足」指比率低於百分之二,且銀行淨值占資產總額比率低於百分之二者,視為資本嚴重不足。一定比率、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範圍、計算方法、等級劃分與審核等事項,由主管機關以辦法定之。

考試要點

1. 核心義務: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不得低於一定比率。 2. 合併報表:經主管機關規定應編製合併報表時,合併後之比率「亦同」,不是另立較寬鬆標準。 3. 資本等級四級:資本適足、資本不足、資本顯著不足、資本嚴重不足。 4. 「資本嚴重不足」的判斷: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低於」百分之二;另銀行淨值占資產總額比率低於百分之二者,「視為」資本嚴重不足。 5. 一定比率、資本範圍、計算方法、等級劃分與審核等事項,皆由主管機關定之。

常見陷阱

(1)條文用語是「低於百分之二」(<2%,不含2%)。勿誤作「百分之二以下」——「以下」含本數,會使恰為2%者被錯誤歸為資本嚴重不足;恰為百分之二者,依「低於」之標準不屬資本嚴重不足。(2)合併報表不是另立較寬鬆標準,而是「亦同」適用同一比率要求。(3)「淨值占資產總額比率低於百分之二」是獨立的「視為」規定,直接視為資本嚴重不足,不是要再換算成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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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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