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44-2

主管機關應依銀行資本等級,採取下列措施之一部或全部: 一、資本不足者: (一)命令銀行或其負責人限期提出資本重建或其他財務業務改善計畫。對未依命令提出資本重建或財務業務改善計畫,或未依其計畫確實執行者,得採取次一資本等級之監理措施。 (二)限制新增風險性資產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二、資本顯著不足者: (一)適用前款規定。 (二)解除負責人職務,並通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於登記事項註記。 (三)命令取得或處分特定資產,應先經主管機關核准。 (四)命令處分特定資產。 (五)限制或禁止與利害關係人相關之授信或其他交易。 (六)限制轉投資、部分業務或命令限期裁撤分支機構或部門。 (七)限制存款利率不得超過其他銀行可資比較或同性質存款之利率。 (八)命令對負責人之報酬酌予降低,降低後之報酬不得超過該銀行成為資本顯著不足前十二個月內對該負責人支給之平均報酬之百分之七十。 (九)派員監管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三、資本嚴重不足者:除適用前款規定外,應採取第六十二條第二項之措施。 銀行依前項規定執行資本重建或財務業務改善計畫之情形,主管機關得隨時查核,必要時得洽商有關機關或機構之意見,並得委請專業機構協助辦理;其費用由銀行負擔。 銀行經主管機關派員監管者,準用第六十二條之二第三項規定。 銀行業務經營有嚴重不健全之情形,或有調降資本等級之虞者,主管機關得對其採取次一資本等級之監理措施;有立即危及其繼續經營或影響金融秩序穩定之虞者,主管機關應重新審核或調整其資本等級。 第一項監管之程序、監管人職權、費用負擔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最新異動日期:2023-06-28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主管機關要看銀行的資本等級,來決定採取哪些監理措施,而且可以只採其中一部分,也可以全部採取。若銀行是「資本不足」、「資本顯著不足」或「資本嚴重不足」,條文各自列出不同強度的處置,資本等級越差,措施越嚴格。另有規定銀行執行資本重建或財務業務改善計畫時,主管機關得隨時查核,必要時得洽商有關機關意見並委請專業機構協助,費用由銀行負擔。

考試要點

1. 本條核心是「依銀行資本等級」採取監理措施,且是「之一部或全部」,不是一定全部一起用。 2. 「資本不足者」:可命令限期提出資本重建或其他財務業務改善計畫;若未依命令提出,或未依計畫確實執行,得採取「次一資本等級」之監理措施;並得限制新增風險性資產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3. 「資本顯著不足者」:除適用前款外,還包括解除負責人職務、特定資產取得或處分先經核准、命令處分特定資產、限制或禁止與利害關係人相關之授信或其他交易、限制轉投資或部分業務、命令限期裁撤分支機構或部門、限制存款利率不得超過其他銀行可資比較或同性質存款之利率、命令對負責人之報酬酌予降低(降低後不得超過該銀行成為資本顯著不足前十二個月內對該負責人支給之平均報酬之百分之七十)、派員監管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4. 「資本嚴重不足者」:除適用前款規定外,「應」採取第六十二條第二項之措施——「應」是羈束用語,考題常考。 5. 銀行執行計畫時,主管機關得隨時查核,必要時得洽商有關機關或機構意見,並得委請專業機構協助,費用由銀行負擔。 6. 銀行經主管機關派員監管者,準用第六十二條之二第三項規定。 7. 銀行業務經營有嚴重不健全之情形,或有調降資本等級之虞者,主管機關得採取次一資本等級之監理措施;有立即危及繼續經營或影響金融秩序穩定之虞者,主管機關應重新審核或調整其資本等級。

常見陷阱

(1)「之一部或全部」不要讀成一定全部採取,主管機關有選擇空間。(2)三個層次的措施不同,尤其「資本嚴重不足者」是「除適用前款規定外,應採取第六十二條第二項之措施」,不要漏掉前款與第62條第2項的並列關係。(3)「得」與「應」要分清楚:查核、洽商意見、委請協助是「得」;採取第62條第2項措施是「應」。(4)負責人報酬之百分之七十係「上限」(天花板),非下限:命令酌予降低後,報酬不得超過成為資本顯著不足前十二個月內平均報酬之百分之七十——即以原平均報酬×70%為可支給之最高數。勿稱「下限」(與「不得超過」方向相反),亦勿誤記為其他比例;此規定用意在懲罰性壓低責任者報酬,非保障其至少領得七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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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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