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48

銀行非依法院之裁判或其他法律之規定,不得接受第三人有關停止給付存款或匯款、扣留擔保物或保管物或其他類似之請求。 銀行對於客戶之存款、放款或匯款等有關資料,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保守秘密: 一、法律另有規定。 二、對同一客戶逾期債權已轉銷呆帳者,累計轉銷呆帳金額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或貸放後半年內發生逾期累計轉銷呆帳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其轉銷呆帳資料。 三、依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三或第一百二十七條之一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之案件,與其有關之逾期放款或催收款資料。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情形。

最新異動日期:2023-06-28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銀行不能因為第三人來要求,就去停止支付存款或匯款,也不能任意扣留擔保物、保管物或做其他類似處置;只有法院裁判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時,才可以接受這類請求。另一方面,銀行對客戶的存款、放款、匯款等相關資料,原則上都要保密,不能任意對外揭露。只有法律另有規定、符合特定呆帳金額門檻並屬條文列舉情形、屬特定經檢察官起訴案件之相關逾期放款或催收款資料,或其他主管機關規定的情形,才例外得不保密。

考試要點

1. 第1項重點:銀行不得接受第三人就「停止給付存款或匯款、扣留擔保物或保管物或其他類似請求」;例外只有「法院之裁判」或「其他法律之規定」。 2. 第2項重點:銀行對客戶「存款、放款或匯款等有關資料」應保守秘密,屬原則性保密義務。 3. 保密例外要記清楚: - 法律另有規定。 - 同一客戶逾期債權已轉銷呆帳者,累計轉銷呆帳金額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或貸放後半年內發生逾期,累計轉銷呆帳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其轉銷呆帳資料。 - 依第125條之2、第125條之3或第127條之1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之案件,與其有關之逾期放款或催收款資料。 -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情形。 4. 數字門檻必背:五千萬元、三千萬元以上、貸放後半年內。

常見陷阱

1. 「應保守秘密」是原則,不要誤解成只有列舉情形才要保密。 2. 第2款的例外只限於條文所寫的「其轉銷呆帳資料」,不是所有客戶資料都可揭露。 3. 「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與「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的門檻文字不同,考試常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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