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72-2

商業銀行辦理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之總額,不得超過放款時所收存款總餘額及金融債券發售額之和之百分之三十。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為鼓勵儲蓄協助購置自用住宅,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購屋儲蓄放款。 二、以中央銀行提撥之郵政儲金轉存款辦理之購屋放款。 三、以國家發展委員會中長期資金辦理之輔助人民自購住宅放款。 四、以行政院開發基金管理委員會及國家發展委員會中長期資金辦理之企業建築放款。 五、受託代辦之獎勵投資興建國宅放款、國民住宅放款及輔助公教人員購置自用住宅放款。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規定銀行辦理前項但書放款之最高額度。

最新異動日期:2023-06-28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商業銀行辦理住宅建築放款和企業建築放款的總額,原則上不能超過放款當時「所收存款總餘額」加上「金融債券發售額」之和的百分之三十。條文也列出五種情形不受這個百分之三十限制,內容都是主管機關核准或特定資金、特定政策性住宅或企業建築放款。若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還可以另外規定銀行辦理前述但書放款的最高額度。

考試要點

1. 本條主軸是商業銀行辦理「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的總額管制,門檻是「放款時所收存款總餘額及金融債券發售額之和之百分之三十」。2. 要記得「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共有五款:購屋儲蓄放款、中央銀行提撥之郵政儲金轉存款辦理之購屋放款、國家發展委員會中長期資金辦理之輔助人民自購住宅放款、行政院開發基金管理委員會及國家發展委員會中長期資金辦理之企業建築放款、受託代辦之獎勵投資興建國宅放款/國民住宅放款/輔助公教人員購置自用住宅放款。3. 主管機關在必要時,對前項但書放款「得」規定最高額度;這裡是裁量規定,非一律必然限制。

常見陷阱

1. 百分之三十的計算基礎要背成「放款時所收存款總餘額及金融債券發售額之和」,不是只看存款或只看某一項。2. 本條是「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合併管制,考試常把住宅建築放款或企業建築放款單獨拿出來問,要注意是總額限制。3. 但書是「不在此限」,不是說只部分減免;且主管機關對但書放款是「得」另定最高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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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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