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費者保護法10

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前,應向金融消費者充分說明該金融商品、服務及契約之重要內容,並充分揭露其風險。 前項涉及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者,應向金融消費者充分說明個人資料保護之相關權利,以及拒絕同意可能之不利益;金融服務業辦理授信業務,應同時審酌借款戶、資金用途、還款來源、債權保障及授信展望等授信原則,不得僅因金融消費者拒絕授權向經營金融機構間信用資料之服務事業查詢信用資料,作為不同意授信之唯一理由。 第一項金融服務業對金融消費者進行之說明及揭露,應以金融消費者能充分瞭解之文字或其他方式為之,其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交易成本、可能之收益及風險等有關金融消費者權益之重要內容;其相關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金融服務業提供之金融商品屬第十一條之二第二項所定之複雜性高風險商品者,前項之說明及揭露,除以非臨櫃之自動化通路交易或金融消費者不予同意之情形外,應錄音或錄影。

最新異動日期:2023-12-06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這一條是在說,金融服務業在跟金融消費者簽約前,必須先把商品、服務和契約的重要內容講清楚,並把風險揭露完整。若內容牽涉到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也要說明個資保護相關權利,以及拒絕同意可能帶來的不利益。另就授信業務,還要一起考量借款戶、資金用途、還款來源、債權保障及授信展望等原則,不能只因為消費者不同意查信用資料,就把它當成不核貸的唯一理由。

考試要點

1. 契約前的義務是「應」充分說明重要內容,並充分揭露風險。2. 涉及個資時,應另外說明個資保護相關權利與拒絕同意可能之不利益。3. 授信業務要同時審酌:借款戶、資金用途、還款來源、債權保障及授信展望。4. 不得僅因金融消費者拒絕授權查詢信用資料,就作為不同意授信之唯一理由。5. 說明與揭露要以金融消費者能充分瞭解之文字或其他方式為之,且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交易成本、可能之收益及風險等重要內容。6. 金融商品屬第十一條之二第二項所定之複雜性高風險商品者,原則上應錄音或錄影;但非臨櫃之自動化通路交易或金融消費者不予同意者,例外不錄音或錄影。

常見陷阱

1. 「應」是強制義務,不是裁量。2. 「不得僅因」表示不能把拒絕授權查信用資料當成唯一理由,但不表示授信一定要核准。3. 第三項寫的是「包括但不限」交易成本、可能之收益及風險,考題常考不能漏掉這些核心項目。4. 複雜性高風險商品的錄音錄影有兩個例外:非臨櫃之自動化通路交易、金融消費者不予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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