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費者保護法8

金融服務業刊登、播放廣告及進行業務招攬或營業促銷活動時,不得有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並應確保其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金融消費者所負擔之義務不得低於前述廣告之內容及進行業務招攬或營業促銷活動時對金融消費者所提示之資料或說明。 前項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之方式、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金融服務業不得藉金融教育宣導,引薦個別金融商品或服務。

最新異動日期:2023-12-06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金融服務業在刊登、播放廣告,或進行業務招攬、營業促銷時,不能有虛假、詐欺、隱瞞,或其他足以讓人誤信的情形,而且還要確保廣告內容是真實的。就算到了實際對金融消費者負的義務,也不能低於廣告內容,以及招攬或促銷時向消費者提示的資料或說明。另有關廣告、招攬與促銷的方式、內容及其他應遵守事項,授權由主管機關另定辦法;此外,金融服務業也不得藉金融教育宣導之名,去引薦個別金融商品或服務。

考試要點

1. 適用主體是「金融服務業」。 2. 規範場景包括:刊登、播放廣告、進行業務招攬、營業促銷活動。 3. 禁止內容: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 4. 明確要求「並應確保其廣告內容之真實」。 5. 重要考點:對金融消費者所負擔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內容及招攬或促銷時所提示之資料或說明。 6. 第二項是授權規定:上述方式、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7. 第三項重點:不得藉金融教育宣導,引薦個別金融商品或服務。

常見陷阱

1. 「應確保」是義務,不能寫成裁量性的「得」。 2. 「不得低於」是底線規範,不能反向理解成只要大致相同即可。 3. 金融教育宣導只能做宣導,不能借名義去引薦個別商品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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