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2條
證券商應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訂定之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等證券相關機構共同訂定之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訂定內部控制制度。 證券商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內部控制制度為之。 第一項內部控制制度經本會或證券相關機構通知變更者,應於限期內變更。
最新異動日期:2025-07-18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證券商要先依主管機關訂的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以及證券相關機構共同訂定的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建立自己的內部控制制度。證券商經營業務時,必須依法令、章程,還要依照自己這套內控制度來做。若第一項的內控制度被本會或證券相關機構通知要變更,就必須在限期內完成變更。
考試要點
1. 本條重點在「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與遵循,對象是證券商。2. 訂定依據有兩個來源:一是本會訂定的「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二是證券相關機構共同訂定的「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3. 證券商業務經營的遵循順序是:依法令、章程,並依前項內部控制制度。4. 若本會或證券相關機構通知變更,屬於「應於限期內變更」,考試時要注意是有期限要求。
常見陷阱
1. 不要把本條理解成只有公司自己想怎麼訂就怎麼訂,條文明定要依主管機關與相關機構的準則、規範來訂。2. 第二項是「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內部控制制度為之」,不能漏掉章程,也不能把三者順序或性質自行改寫。3. 第三項是接到通知後「應於限期內變更」,不要誤解成可選擇變更或沒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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