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管理規則37

證券商經營證券業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提供某種有價證券將上漲或下跌的判斷,以勸誘客戶買賣。 二、約定或提供特定利益或負擔損失,以勸誘客戶買賣。 三、提供帳戶供客戶申購、買賣有價證券。 四、對客戶提供有價證券之資訊,有虛偽、詐騙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五、接受客戶對買賣有價證券之種類、數量、價格及買進或賣出之全權委託。 六、接受客戶以同一帳戶為同種有價證券買進與賣出或賣出與買進相抵之交割。但符合第三十七條之一規定者,不在此限。 七、接受客戶以不同帳戶為同一種有價證券買進與賣出或賣出與買進相抵之交割。 八、於其本公司或分支機構之營業場所外,直接或間接設置固定場所為接受有價證券買賣之委託。 九、於其本公司或分支機構之營業場所外,直接或間接設置固定場所,從事與客戶簽訂受託契約或辦理有價證券買賣之交割。但本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十、受理未經辦妥受託契約之客戶,買賣有價證券。 十一、受理本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受僱人代理他人開戶、申購、買賣或交割有價證券。 十二、受理非本人開戶。但本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十三、受理非本人或未具客戶委任書之代理人申購、買賣或交割有價證券。但證券商依其與客戶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共同簽訂之三方契約,接受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由電腦系統自動為客戶執行自動再平衡交易者,不在此限。 十四、知悉客戶有利用公開發行公司尚未公開而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之消息或有操縱市場行情之意圖,仍接受委託買賣。 十五、利用客戶名義或帳戶,申購、買賣有價證券。 十六、非應依法令所為之查詢,洩露客戶委託事項及其他業務上所獲悉之秘密。 十七、挪用屬於客戶所有或因業務關係而暫時留存於證券商之有價證券或款項。 十八、代客戶保管有價證券、款項、印鑑或存摺。 十九、未經本會核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之融資或融券,直接或間接提供款項或有價證券供客戶辦理交割。 二十、違反對證券交易市場之交割義務。 二十一、利用非證券商人員招攬業務或給付不合理之佣金。 二十二、其他違反證券管理法令或經本會規定應為或不得為之行為。

最新異動日期:2025-07-18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這一條是在管證券商經營證券業務時,哪些事原則上不能做;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從事條文列出的各種不當招攬、代客操作、私設場所、違法交割、洩密、挪用客戶資產等行為。核心精神是避免證券商利用資訊、帳戶、名義或職務便利,去影響客戶交易或侵害客戶權益。條文最後(第22款)以概括方式補充:其他違反證券管理法令,或違反經本會關於「應為或不得為」之規定者,亦在禁止之列。此處須注意:對本會規定「應為」之事項,違反態樣是未為(不作為);對「不得為」之事項,違反態樣是為之(作為)——受規範的是「違反規定」,而非「本會規定應為之行為本身不能做」。

考試要點

1. 題目常考「不得」的具體類型,重點可分成:招攬不當利益、代客操作/全權委託、帳戶與開戶限制、私設場所、交割與資金證券處理、洩密與挪用。 2. 數字與例外要注意:第六款是同一帳戶為同種有價證券買賣相抵交割,但「符合第三十七條之一規定者,不在此限」;第九、十二、十三款都有「但本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等特定例外。 3. 第十一款禁止本公司董事、監察人、受僱人代理他人開戶、申購、買賣或交割有價證券;第十四款是明知客戶有利用未公開重大消息或操縱市場意圖,仍接受委託買賣。 4. 第十七、十八款是常考的客戶資產保護:不得挪用客戶有價證券或款項,也不得代客戶保管有價證券、款項、印鑑或存摺。 5. 第十九款涉及未經核准的融資融券及交割資金/有價證券提供;第二十一款是不得利用非證券商人員招攬業務或給付不合理佣金。

常見陷阱

(1)不要把「不得」誤讀成「得」;本條是禁止規定,且條文明列的例外要照原文看。(2)第五款是禁止接受客戶對買賣有價證券之種類、數量、價格及買進或賣出之全權委託,不可和合法的受任契約混淆。(3)第六款與第七款都在管相抵交割,但一個是同一帳戶、另一個是不同帳戶,考試常考辨識。(4)第三款是「提供帳戶供客戶申購、買賣有價證券」,不是一般性的帳戶服務。(5)第十六款的洩露對象包含「客戶委託事項及其他業務上所獲悉之秘密」,範圍不要縮小。(6)第22款概括條款涵攝兩種違反態樣:本會規定「應為」而不作為者、「不得為」而為之者,均該當。勿讀成「本會規定應為之行為也不能做」——應為之事,證券商本應履行,違反(不履行)才受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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