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管理規則43

證券商在集中交易市場自行及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應分別設立帳戶辦理申報與交割,申報後不得相互變更。

最新異動日期:2025-07-18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證券商如果在集中交易市場同時做「自行買賣」和「受託買賣」,這兩種交易要分別開立帳戶來申報與交割。條文明確要求分開處理,而且一旦申報後,就不能互相更改。這就是要把自營和經紀的帳務、申報與交割切開,避免混用。

考試要點

1. 主體是「證券商」;交易範圍是「集中交易市場」。 2. 交易類型分為「自行買賣」與「受託買賣」,且「應分別設立帳戶」辦理「申報與交割」。 3. 重要結論:申報後「不得相互變更」。 4. 考題常以自營/經紀是否可混帳、可否事後改帳戶類型來測驗,關鍵字是「應」與「不得」。

常見陷阱

容易把這條理解成只是帳務管理原則,但條文重點是「分別設立帳戶」及「申報後不得相互變更」,不是可任意調整。也不要把它寫成只管交割或只管申報,條文是申報與交割都要分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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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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